拍攝寫真時,如果攝影機構多次“精修”仍達不到預期,可以要求退費嗎?近日,消費者齊女士花5300多元購買了一份寫真套餐,卻沒能換來美美的照片。消保委表示,齊女士解除合同依據不足,要求攝影公司退還拍攝費用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過,攝影公司引導消費者脫離平臺進行站外交易的行為,無疑增加了交易風險,今后應規范交易流程。
成片效果未達預期
齊女士被某平臺上的攝影公司優惠活動吸引,與銷售人員私聊后,對方索取其聯系方式并引導至站外平臺交易。雙方在第三方平臺溝通拍攝細節后,齊女士向對方個人賬戶轉賬2255元,購買了一份包含26張精修照片的寫真套餐。拍攝過程中,齊女士又在對方引導下,以3088元的“優惠價”加購了34張精修照片。
然而收到成片后,齊女士認為精修效果未達預期,多次要求修改后仍不滿意,便想退訂加購的34張精修照片服務,最初購買的26張也無需精修,只要求經營者提供全部原片,但遭到拒絕。于是,齊女士向消保委投訴。
虹口區消保委介入調解后,經營者表示,電子版照片已經給了消費者,多次精修后消費者仍不滿意系每人審美不同所致,故拒絕退款。因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此案最終未能達成和解,調解終止。
站外交易加大風險
消保委認為,齊女士與攝影公司的服務合同屬于承攬合同范疇。《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享有隨時解除權,但應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行使。
本案中,攝影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完成拍攝及照片精修工作,齊女士以效果未達預期為由解除合同依據不足,未能證明該公司存在嚴重違約行為。因此,齊女士要求攝影公司退還拍攝費用,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不過,在消費者已提供修圖模板的情況下,攝影公司的修圖效果仍無法令其滿意,本質上反映出其專業能力有待提升。此外,攝影公司的銷售人員引導消費者脫離平臺進行站外交易,并要求消費者向私人賬戶轉賬,這些行為極大地增加了交易風險,使消費者的資金安全難以保障。作為攝影行業經營者,應規范交易流程,做好人員管理,確保合規經營。
對此,消保委建議消費者提高安全意識,防范交易風險。首先,應了解攝影公司的社會評價和成片質量,秉持審慎態度,通過正規渠道選擇攝影機構。其次,在轉賬時應注意核實對方是否為對公賬戶,確保資金安全,避免向個人賬戶支付大額款項。最后,要樹立理性的消費觀念,警惕“高額加購”等營銷手段,避免因商家推銷或一時沖動作出不理智的消費決定。 本報記者 金旻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