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李藝戈,通訊員許立岸、胡旦報道:每到假期,身體里的“旅行DNA”就蠢蠢欲動,提前做攻略、訂酒店,方便假期出行。但如果行程有變需要退訂民宿,已經交的定金能退嗎?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定金合同糾紛案,為消費者和經營者厘清了退訂時定金的處理規則。
2024年春節期間,A公司向B公司預訂租用兩棟海濱民宿。雙方簽訂協議,約定租期為5天,租金為2.2萬元/天,A公司先行支付定金5萬元。協議約定,如因A公司自身原因致使預訂活動取消或延期的,該定金不予返還;如B公司收到定金后未保留場地,則應向A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后因行程變更,A公司不再需要租用這兩棟民宿,于是告知B公司取消預訂,并希望B公司能退還部分定金,但B公司認為春節期間屬旅游旺季,涉案兩棟民宿由于A公司的預訂已停止對外出租,A公司無故單方違約,B公司因此損失嚴重,不同意退還定金。A公司遂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南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為定金合同糾紛。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本案中,案涉協議系因A公司單方取消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B公司有權沒收定金。但鑒于協議約定的定金5萬元已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故法院認定,B公司有權沒收A公司定金2.2萬元(11萬元×20%),超出部分的2.8萬元不發生定金的效力。
針對B公司有關法定定金2.2萬元不足以彌補其損失,其要求將剩余2.8萬元作為違約金用于填補損失的主張,法院認為,涉案協議的民宿預訂期間為春節假期,正值海濱民宿這類特殊標的物的消費高峰期,B公司因A公司單方取消預訂導致的損失,實質上是民宿在原預訂期間的空置損失。B公司于1月26日收到5萬元后即對涉案民宿房源予以鎖定并關閉出租通道,而A公司在2月5日才告知B公司取消預訂涉案民宿,此時距離原預訂入住期僅剩幾天,兩棟民宿是整體預訂,短時間內無法再整體全部訂出。據此,結合民宿春節假期的預訂特點、涉案民宿預訂單價以及整體預訂等因素,法院對于B公司有關其損失超過法定定金上限2.2萬元的主張予以采信。
此外,B公司在得知A公司取消預訂后,應采取適當措施減少自身損失擴大。雖然涉案兩棟民宿在短時間內無法被整體訂出,但部分訂出從而彌補一定的空置損失還是有可能的。然而,直至協議載明的原預訂期結束,B公司并未將涉案民宿房源對外放租,客觀上亦喪失了涉案民宿在春節期間對外被預訂的機會。故法院綜合協議實際履行情況,酌情認定由B公司在剩余2.8萬元中,再收取1.8萬元作為其損失賠償款,故判決B公司最終退還A公司1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定金不得超主合同標的20%
損失大也可申請超額賠償
定金,是當事人為確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訂立后至合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在促進當事人誠信履約、提高交易效率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在經濟活動中,定金的擔保功能主要通過定金罰則的適用來實現。定金具有雙重擔保、雙向懲罰的特點,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為平衡當事人的權益保護及提升交易效率,法律對定金數額亦進行了一定限制,即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但如果定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合理損失時,守約方亦可請求違約方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法官提醒,在參與各類交易活動時,當事人雙方均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前,應審慎考量自身履約能力,充分考慮履約風險;簽訂合同時,應結合自身交易目的,準確約定支付款項性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法交易;當對方出現違約情形時,守約方除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外,也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共同構建誠實、守信、公平、高效的市場經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