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頒布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下文簡稱《價格法》)對于培育市場競爭、創造價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競爭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秲r格法》一方面建立健全政府定價制度,防止政府不當干預經營者自主定價,為以市場競爭方式形成價格提供前提保障。另一方面規范市場價格行為,要求經營者切實履行明碼標價義務,防止和懲處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進而保障公平、鼓勵交易、促進合理競爭。
隨著價格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放開了絕大多數競爭性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的范圍被大幅限縮,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的領域持續拓展。在此背景下,進一步規范市場價格行為,保障公平交易,成為價格治理的重中之重。隨著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業態的涌現,不正當價格行為呈現出很多新的表現形式,諸如“大數據殺熟”“內卷式競爭”等行為已經超出《價格法》既有條款文義所能解釋的范圍,導致價格主管部門“看得見卻處罰不了”,很難有效維護公平交易,難以保障市場競爭發揮合理配置資源的積極作用。面對這種情況,《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增設強制捆綁、收取不合理費用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強化成本調查等監督檢查措施和違反明碼標價的法律責任,進一步完善了市場價格監管的法治保障。
一、加強消費者保護
1997年《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禁止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該規定的保護對象僅限于經營者,不包括消費者。隨著大數據應用的普及,針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此類行為通常被稱作“大數據殺熟”,表面上是價格歧視,對不同消費者實行不同價格,實質上卻是過高定價,運用大數據分析盡可能攫取更多消費者剩余,侵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阻礙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對此,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在此基礎上,《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十四條第(五)項將消費者納入價格歧視制度的保護范圍。價格主管部門可據此查處針對消費者的價格歧視,強化消費者保護,鼓勵消費者積極參與市場交易,促進合理競爭。
二、增設新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類型
1997年《價格法》第十四條列舉了串通價格、低于成本價銷售、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實踐中,這些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樣,容易引發爭議;同時,也出現了強制捆綁、收取不合理費用等新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類型。對此,《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進行了增補和完善。
一是細化哄抬價格的違法性認定標準。1997年《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禁止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實踐中,尤其是非典疫情、新冠疫情、重大節假日期間,諸如口罩、蔬菜等特定商品供給與需求失衡,市場無法發揮作用,有些經營者借機大幅漲價,加劇消費者恐慌,阻礙市場發揮其決定價格的作用?!秲r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根據近年來的執法實踐,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通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無正當理由超出成本大幅漲價等,哄抬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進一步細化哄抬價格的違法性認定標準。
二是禁止強制其他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1997年《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禁止低于成本價銷售。在平臺經濟領域,平臺經營者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制平臺內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對此,202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痹撘幎ㄟm用范圍有限,違法主體僅限于平臺經營者?;诖?,《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十四條第(二)項拓展適用范圍,禁止所有經營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
三是禁止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秲r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十四條增設禁止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強制捆綁、收取不合理費用、附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為的規定。同強制其他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一樣,這些行為也都具有阻礙交易的效果,不利于技術進步。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這些規定,依法查處行業協會商會、商業銀行、網絡交易平臺等不合理收費行為,降低交易成本,優化營商環境。
三、強化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阻礙公平交易的行為,大多發生在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的領域。提升信息的完全性、禁止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實施阻礙交易的行為,是保障公平交易的主要措施。為此,《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加重對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處罰,確保弱勢一方的知情權,同時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增設成本調查制度,提高市場監管部門識別阻礙交易行為的能力,提升監管效能。
一是加重對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處罰。明碼標價是保障交易相對人知情權的重要制度,是維護公平交易的重要前提。但是,1997年《價格法》所設定的違反明碼標價的法律責任相對較輕,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太低,以至于很難保障明碼標價制度的落實。如果明碼標價無法落實,公平交易就失去了第一道屏障。為此,《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原有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增設“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加重處罰。這有助于經營者切實履行明碼標價的法定義務。
二是將成本調查的適用范圍拓展至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成本調查是確保定價公平合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根據1997年《價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成本調查僅適用于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領域。為了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落實經營者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得強制其他經營者低于成本價銷售等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也需要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成本調查,需要經營者提供成本、利潤、稅收、產量、銷量、供求情況、與相關商品或服務的比價、與國外的比價等相關資料。這些要求均屬于侵益性行為,加重行政相對人的負擔,市場監管部門只能在法律授權下實施。對此,《價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在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增加“必要時可以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開展成本調查”的規定,為市場監管部門在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領域進行成本調查提供了法律支撐,有助于有效遏制不合理收費行為,切實保障公平交易。(作者系廣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價格收費監管研究中心主任 董篤篤)
(責任編輯:佟明彪)